李爱君:金融创新一定是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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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0日,第六届财经中国V论坛在北京举行。此次论坛以“金融业务创新”和“金融法治监管为主线,聚焦支持科技在金融领域的创新和加强监管之间的协调与平衡。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李爱君在本届论坛上演讲的主题是“构建金融科技的行为监管”。

李爱君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李爱君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李爱君在发表演讲时表示,行为监管实质上是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点出发去监管金融机构,即“无论是否发生系统性风险,无论风险敞口有多大,只要你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就要进行监管。”同时她表示,金融科技创新要回归法治的轨道,金融创新并不是突破禁止性的法律制度,一定是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创新。

  如何理解金融科技?李爱君指出,金融科技就是金融与科技的结合,改变了金融体系基本要素的搭配和组合而提供新的金融功能过程。在保证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的情况下使金融服务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符合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的金融创新,是否就是好的创新?这样的创新是否就是值得鼓励的创新?李爱君认为,即使保证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也应该去更好地服务金融社会。

  李爱君进一步表示,创新一定要回归服务于实体经济,服务于小微企业,这样一个创新是好的创新,这样的创新是有社会价值的。金融创新可能对企业有利,也可能对消费者有利,但很可能对社会是无价值的。

  李爱君认为,由于金融科技并没有改变以风险为核心特征的金融的本质,但是很可能会在传统的风险基础上会增加或者降低,会有自身特殊的风险。

  对于金融科技的风险,李爱君指出有6个方面,一是以信用风险为主要风险;二是欺诈风险;三是技术与制度二重性的风险;四是金融系统性风险;五是社会不稳定风险;六是信息安全的问题。

  对金融科技的风险特点,因研究防范风险的方法。李爱君给出了防范风险两大路径,一是创新机构内部风控、内部管理、内部控制;二是要通过监管,外在的监管。外在的监管、广义的监管包括立法的监管、司法的监管、行政的监管、市场的监管,狭义的监管指的是行政的监管。

  谈到如何进行金融科技行为监管,李爱君表示,金融科技创新要回归法治的轨道,金融创新并不是突破禁止性的法律制度,一定是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创新。同时,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和金融消费者教育,进行科学化的金融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