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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抓法官放”,香港为何频频出现如此怪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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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球时报记者 赵觉珵 白云怡】“港独”分子黄之锋9月8日在香港国际机场再度被捕,理由是“违反保释条例”。但据报道,香港法官9日确认,原保释文件提到黄获准离港开始日期写错(8日写成12日),现批准其9日至23日可离港,前往德国和美国,其他保释条件不变。黄和“港独”骨干周庭等乱港分子8月底被香港警方拘捕后,香港法官曾很快允许他们保释。这种“上午被抓、下午保释”的怪现象,在香港乱局中不断上演,被认为凸显香港法律在应对暴乱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前副院长顾敏康告诉《环球时报》记者:“在这种群体性、持续性的混乱过程中,大量的保释会释放一些负面信息,即纵容暴徒、令其如‘英雄般’重回社会,对社会安定不利。此外,如果保释符合程序,也不可能完全避免疑犯弃保潜逃的可能。”许多爱港人士表示,香港保释制度绝不能成为暴徒的“保护伞”。

“警察抓法官放”,香港为何频频出现如此怪象

  7月31日,大批记者围在香港东区法院门前,等待法院开庭审理44名被控参与暴动、袭警的嫌疑人。        陈青青摄

  “希望他们能听到市民的心声”

  “警察抓,法官放”的现象近来在香港的确屡见不鲜。7月31日,40多名被控参与上环暴力事件的嫌疑人在提讯当日获准保释。8月,3名暴徒非法禁锢、甚至非礼一名女士,但法院审理时,他们全都获得保释。

  40多岁的香港市民陈先生提起这些乱港分子“上午被抓,下午保释”十分不满,他告诉《环球时报》记者:“我曾经认为香港独立的司法体系很公正,这也是香港经济能很好发展的重要原因,但最近法院的一些判决让我和身边的人十分失望。”

  在香港一所中学任教的黄女士也表示,司法体系原本是香港人引以为傲的一部分,尤其是打击贪污和促进经济发展上,但现在却变了味。她说:“我相信香港法官的专业性,但越来越怀疑其中一些人在涉及政治立场的案件时能否继续保持职业操守与中立。作为香港人,我珍视法治和它带来的繁荣,也希望法律界人士都能听到市民的声音。”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马恩国大律师告诉《环球时报》记者,对于“暴动罪”等一些产生非常严重的社会后果的行为,如有证据显示被告可能会再犯,法官就不应做出同意保释的决定,而“现在有一些被告,前一天被控暴动罪被法官保释后,第二天就又出去再犯”。

  正如顾敏康所说,警方前脚抓捕,法官后脚放人,即使保释符合程序,也不可能完全避免疑犯弃保潜逃的可能。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旺角暴乱案中,涉嫌暴动罪的黄台仰和李东升正是在获准保释后,弃保潜逃至德国匿藏,18岁女子李倩怡也在提讯前弃保潜逃,赴台湾寻求“政治庇护”。

  顾敏康告诉《环球时报》记者,香港的原则是“保释为主,羁押为辅”,而保释机制有“原则保释、拒绝例外”之称。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晓兵对《环球时报》记者介绍说,香港实施的是英美的普通法系,这一法系的刑事诉讼制度偏向强调保障个人的权利与自由,比如英国1791年通过的“人身保护令”制度就是这样一种体现,而保释较为宽松也是这一倾向的表现。

  按照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条,法庭在处理被告的保释申请时,会考虑的因素包括:案情严重性、证据充分性、被告潜逃可能性、被告继续犯案可能性等。而香港回归以来,为保障香港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审判权威,内地对于香港司法机构的日常审判事务采取的是不干预的态度。

  是不是存在“双重标准”

  连日来,一些乱港者未被保释的报道也引起人们的关注。被控刑事毁坏、串谋侮辱国旗、串谋纵火及纵火罪的一名22岁男子,9月7日上午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出庭受审。裁判官押后案件再审,被告不准保释。袭击内地记者付国豪的3名暴徒的保释申请被拒绝。其中何家乐被拒绝的理由是“本案控罪严重,而且被告在保释期间有可能会干犯同类案件”。令人感到气愤的是,被告何家乐提出保释申请的理由竟然是“独居养狗,押解期间狗可能会死亡”,但警方搜查时并没有在他家看见狗。

  谈到如何有效拒绝一些乱港分子提出的保释申请,马恩国建议,警察和检控方在提堂时,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被告是惯犯,如他对警察陈述时毫无悔意或有其他涉嫌犯罪的记录,要求法官以“可能再犯”的理由不对其予以保释。他还强调,保释不等于简单的放人,其后依然可以定罪。

  在香港的司法体系中,警察负责维持治安、拘捕犯法之人,以及准备足够的证据。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香港警界资深人士介绍,如果警方对案件没有疑问,就可以直接送上法庭;若存在疑问,就会先征询律政司的意见,然后作出检控的决定;若是一些严重或者政治敏感案件,则会交由律政司负责检控工作。

  与一些乱港分子很快被保释形成反差的是,8月20日,一名内地男子因在美国驻港澳总领事馆大门喷涂“中国必胜”字样迅速被判监禁4周。香港某些法官采用“双重标准”的做法,引起多方质疑和批评。谈到为何会出现这样的“差别对待”时,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飞龙告诉《环球时报》记者,香港法官受到的是英国式的普通法训练,且经过“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考核、推荐、遴选,由特首进行任命。田飞龙认为:“香港法官普遍秉持与西方一致的法治理念以及关于自由和权利的价值观,因此在涉及香港社会比较重要的社会运动的案件中,法官通常会表现出对抗争者权利的偏袒。”他举例说,在此前的非法“占中”和最近的“反修例”风波中,这种偏袒都表现得十分明显。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祝捷认为,在判决中采取不同态度,是一些接受英美普通法教育的香港法官的固有逻辑。“无论是在英美,还是在香港,政治对司法的介入是非常深的。”祝捷对《环球时报》记者强调说,一些香港法官在判决中,自然地会将深受西方政治理论影响的个人政治立场带入其中。

  《大公报》等媒体认为,香港各级法院大量聘用外籍法官,而这些人存在“政治效忠问题”。他们对2014年非法“占中”以及此次“反修例”风波中的判决影响显著,如8月30日负责审理黄之锋等人案件的是东区裁判法院的法官钱礼(Bina Chainrai)。钱礼1957年出生于印度,20多岁时在香港大学学习法律。作为法官,她的判决公正性近年来一直遭到香港舆论的质疑。非法“占中”期间,时任警司朱经纬到旺角执勤维持秩序,期间被指打伤市民。2018年1月,已经退休的朱经纬被判有罪并获刑3个月,此案的法官正是钱礼。朱经纬提堂时,曾有大批香港市民到法院为其申冤,声称判决不公,要求撤走外籍法官。香港警察队员佐级协会也发表声明称,判决“严重打击前线人员士气”,令人“极度失望”。

  同样是有关非法“占中”的案件,钱礼对暴徒反而显得十分宽容。2015年,钱礼在戴志诚等四人暴力冲击立法会案中,仅判处“社会服务令”,并拒绝赔偿损失的要求。直到律政司不满刑罚过轻要求钱礼复核判刑,上述四人才被判入狱。

  “如此法官,港乱难止。”《大公报》8月31日以此为题刊文称,钱礼“法外施仁”,准许黄之锋在保释期间离港,这“不能不令人哗然和感到震惊”。有媒体还提到,2015年7月14日,香港“学民思潮”召集人黄之锋与学联秘书长罗冠聪,就一年前在中联办外焚烧《“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一事,在律师陪同下到西区警署接受预约拘捕。钱礼质疑为何案发后一年才拘捕上诉,“提醒”辩方可以以过分拖延及造成不公等理由申请搁置聆讯。最终,黄之锋等人得以逍遥法外。

  香港外籍法官影响力还有多大

  钱礼这样有国外背景的法官在香港司法系统影响力到底有多大,是很多人关心的一个话题。根据《基本法》规定,终审法院和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必须是中国公民,其他法官和司法人员则可根据需要,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独立,终审法院是香港最高级别的审判机构。所有上诉到终审法院的案件,必须由5名法官出席审判,即首席大法官(或受其委托的法官)、3名常任法官和一名非常任法官。根据香港终审法院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目前的首席大法官是马道立,3位常任法官中有一位外籍法官,近20位非常任法官中仅有陈兆恺与邓国祯两位中国法官。有香港法律界人士表示,外籍法官在终审法院占据大量席位已成惯例。

  随着香港司法本地化的发展,香港区域法院、裁判法院中的中国法官已经是大多数,但外籍法官对香港司法系统的影响力依然不小。一位香港法律界人士评论称,在一般案件上,外籍法官表现比较专业,但在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上,立场问题很可能影响他们对案件的判断。田飞龙告诉《环球时报》记者,培养更多的本地法律人才替换外籍法官是香港司法本地化的核心,只有这样,才能够在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案件中,做到真正的公正判决。

  在香港司法体系中,作为“检方”出现的律政司同样对案件审判起着关键作用。香港著名大律师黄英豪告诉《环球时报》记者,根据香港的法律程序,类似最近针对示威者发起的刑事诉讼一般由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负责检控。在对嫌犯提堂的过程中,法庭首先会讨论是否允许辩方保释,其中最重要的考量因素就是律政司的意见。如果律政司认为辩方可以保释,法庭在大部分情况下也不会做出与之相左的决定。有香港警界资深人士表示,不同人对律政司的看法不同,警方认为他们的检控要求太高,有维护暴徒之嫌;而“泛民主派”则认为律政司提出检控太容易。

  “在目前我看到的大部分相关个案里,律政司都表示不反对保释。”黄英豪说,这里面有很复杂的原因——香港律政司除了最高的长官由港府任命,其他工作人员来源相当庞杂,有一部分为合约制,有的则是从其他系统抽调而来,其中不乏持英国护照或英国永久居留权的人,所以一些人对暴徒持纵容、同情的态度,而这会直接影响到他们检控时的尺度。黄英豪还表示,“我希望香港律政司可以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角度出发,从严检控,对于暴徒,比如损毁国徽、侮辱国旗的人,不能同意他们保释。”

  在香港警界人士看来,本来法律应服务于人民,而不是服务于特定团体或个人。但现在,一部分香港法律工作者的职业操守出现问题,他们并非出于维护香港人民利益的角度履行职责。香港回归后,大部分法律工作者来自香港大学法律系或英国的法学院,他们的观点受西方影响很大。像非法“占中”发起人戴耀廷就是香港大学法律系的老师,这样的老师对学生的影响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