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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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8月24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布局、重点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包含着丰富的理论命题,“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其中重要内容。概括而言,“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含了三个命题。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从而完整、系统而深刻地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间的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达。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由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制度、具体制度组成的多层次、多领域的宏大整体。从法律角度看,在静态意义上,各层次各领域都要于宪有据、于法有据;在动态意义上,无论是哪个层级、哪种制度机制的运行和互动,都要依法遵序、有条不紊。静态文本的法律赋权和动态过程的法治赋能,就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鲜明法律表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内在一致性,二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共同的政治规定性和伟大实践本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三位一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三位一体”,这两个关于道路指引、理论支撑和制度保障的“三位一体”都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属性和伟大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同属其中的制度保障范畴,坚持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过程,就是坚持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过程。从根本上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求而形成的法治体系,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发挥全面巩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能力与功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行稳致远保驾护航。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因此,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即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大体系”,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确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战略谋划,也是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的经验总结,它将抽象的法治国家建设目标分解、具化为“看得见”“能感受”“可操作”“易评价”的五个体系,解决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理论向实践有效转化的方向和路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抓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之所以需要一个总抓手,是因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有了这个总抓手,才能提纲挈领、纲举目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立体的、动态的、有机的完整过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是法治诸要素、结构、功能、过程内在协调统一的有机综合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这一命题有着“法治工程学”的理论意义,它向我们展示的是:法治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在能够“大处着眼”的同时还能够“小处着手”,才能够高质高效地推动既庞杂而又严密的法治系统工程向纵深发展。

第三,通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开创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党的十八大以来取得的法治建设成就,正是抓住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通过在五大法治体系建设方面不断发力而实现的,法律规范体系进一步完善,法治实施体系高效运转,法治监督体系更加严密,法治保障体系更加有力,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全方位推进。为进一步开创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五大体系”需要承担新任务、发挥新作用。

在法律规范体系方面,要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使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统一起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强调,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要积极推进重点领域立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以立法高质量发展保障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在法治实施体系方面,要把加强宪法实施、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维护宪法权威,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普法的力度,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使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在法治监督体系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衔接、协调、统一的法治机制,同时,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实现机制强化群众监督,完善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

在法治保障体系方面,一方面,要依托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完善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机制和形式,保证党对法治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另一方面,要创新理论保障机制、人才保障机制、制度保障机制,从多方面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提供支撑。

在党内法规体系方面,要从党内法规的制定、备案、解释、执行等多个方面,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内法规对从严治党、管党的保障性作用。同时,从理论和实践层面理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建立健全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衔接协调机制,保障两个规范体系内在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良性格局。